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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自杀事件:您需要一个律师朋友

来源:原创作者:上海律师韦勇时间:2017-09-12

案件简介:

        9月8日,手机应用软件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自杀,并称其自杀前遭前妻索要1000万元和房产赔偿。从警方获悉,死者确实属于跳楼自杀。苏享茂和前妻翟某通过世纪佳缘认识,两人婚姻仅维持了一个多月,离婚时,翟欣欣称苏享茂有个人漏税行为,以及其公司属于灰色运营,并称自己的舅舅是公安,以此威胁苏享茂,索要1000万精神赔偿和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一套,否则就报警,对其各种恐吓。致使苏享茂在逃避数日之后签署了离婚协议,背上了巨额债务。最终面临无力偿还、名誉受损、事业崩溃的局面,无奈之下跳楼自杀以求解脱。苏享茂的“遗书”、其与前妻翟某的聊天记录、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曝光,并引发大量转发。

法律分析:

        对于这一事件,归根结底是法律意识淡薄,才会被他人这样不合法的理由恐吓,甚至无法承受巨大压力选择自杀。那么如果作为苏享茂的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应当做如下4点分析:

       1、翟欣欣 称 苏享茂有个人漏税行为构成犯罪为由,对苏享茂进行威胁,是否有法律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刑法分则》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

       根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即使苏享茂是偷税行为,只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缴纳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翟欣欣称苏享茂有个人漏税行为构成犯罪为由对苏享茂进行威胁没有法律依据。

       2、翟欣欣称苏享茂公司WE PHONE的网络电话属于非法经营的灰色地带,是否如其所言应当给苏享茂定罪?

       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这个问题的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依据我国刑法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于苏享茂公司的运营,由于没有法律的规定进行规制,属于灰色运营,不合法,但也不违法,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该公司的运营内容,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该公司的运营内容不能说合法,但也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可能依翟欣欣所言给苏享茂定罪处罚。

      3、翟欣欣索要1000万元的赔偿款以及三亚房产,是否合法?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翟欣欣以对方漏税及公司经营业务为灰色经营为由,要求对方支付1000万元的巨额损害赔偿,并不属于上述法定的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4、翟欣欣索要1000万元的赔偿款以及三亚房产是否涉嫌敲诈勒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翟欣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苏享茂进行威胁,强行索要1000万的损害赔偿,其威胁行为导致了苏享茂的恐惧,并因此选择自杀,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负刑事责任,苏享茂完全没必要为这样的威胁感到恐惧。

  结论:

       综上,苏享茂的漏税行为及公司的灰色运营并不属于犯罪行为,不会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翟欣欣以此要挟,签订离婚协议书,获得巨额赔偿及房产,属于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行为,协议书的内容显示公平,且是在胁迫条件下签署,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结合此事件,应当警醒各行各业,提高法律意识,一个律师朋友固然重要,但自身的法律意识更为重要。没有法律知识也应当学习一些法律常识,没有法律常识,请律师恐怕也是“治标不治本”。如果有些基础的法律常识,就不会被这样一些于法无据的事情牵绊,像这样的悲剧也不可能发生。作为法律人也应当承担起普法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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