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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评析苏享茂被迫自杀和王宝强剧情反转同样是离婚,为何差距如此之大

来源:原创作者:上海律师韦勇时间:2017-09-16

事件简介:

      9月13日晚间,北京警方发布通告,通告中称“朝阳警方依法受理,经过调查取证,于2017年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等人依法刑事拘留。宋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起因是王宝强的财产全部被转移到了经纪人宋喆的父母名下。今年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也已于8月底进行了二次庭审,据悉这场轰轰烈烈的离婚案将于十一之前尘埃落定。此外,马蓉母亲确实通过假离婚涉嫌转移财产。关于第二次庭审,虽然双方没有提供更多新证据,但马蓉一方却在审理过程中表示,不同意和王宝强离婚,称自己还和王宝强有感情。

法律分析:

       苏享茂与王宝强同样是离婚纠纷,但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导致这样差别的大概是宝强有一个思路清晰的律师。

       宋喆最终因涉嫌非法侵占罪被拘,不是因为经纪人的身份,而是因为其为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对单位财产进行侵吞的行为来认定。这样一来解决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律师的取证能力有限的问题,将其转为刑事程序,借助警方的侦查能力优势更好的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可是,在公司股权结构变动以前或者变动过程中,如果马蓉单独或伙同宋某利用职务之便转移、挪用、侵吞公司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通报说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等人”说明被抓的不止一人,会不会马蓉也被抓了?

       读者可能不理解,夫妻公司,公司财产就是夫妻财产,怎么还涉及犯罪问题呢?这就是问题所在。“夫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一旦出资,就获得了公司的股权,股东的一切权利都体现于股权之中,股东无权再支配公司财产,股东的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为公司财产,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也是公司用以清偿经营中负债的来源。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追及股东。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会造成当公司财产不能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被宣告破产,债权人受偿比例就会降低,甚至得不到任何清偿的结果。因此,不能将夫或妻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与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等同,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将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人格的“夫妻公司”的财产权非法据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蓉是否涉案?

      通报说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等人”说明被抓的不止一人,会不会马蓉也被抓了?

      现在还不知道这个公司是不是夫妻公司,即使是夫妻公司,也不能将夫或妻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与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等同,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将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人格的“夫妻公司”的财产权非法据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也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蓉是否涉嫌犯罪,主要看整个犯罪过程中,马蓉是否参与其中,如果有参与就涉及到共犯的问题。如果马蓉涉嫌犯罪,对其与王宝强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都有影响。但马蓉是否涉嫌犯罪,对离婚本身没有影响,两者没有必然联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唯一标准”。

宋喆如何判?

       这实际上不是办案机关关心的问题,一般来说,对公安来讲,只关心是否能起诉,是否能定罪。职务侵占最高是可以判15年有期徒刑的。这个犯罪的追诉标准是6万,如果数额达到100万就是从五年以上开始量刑。我想王宝强的家底肯定不止100万,这个具体涉案金额有待公安机关去查证。当然,最后法院量刑还要考虑自首、立功、主从犯、退赔等各方面的因素。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责令被告人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单位(当然一般很多嫌疑人会主动退赔),还有可能并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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