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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当彩票中奖遭遇离婚诉讼,能否要求作为共有财产分割?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作者:上海律师韦勇时间:2017-07-10


导读: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人来讲,彩票中奖可谓是天上掉馅饼的美事,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奖金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因此若是在夫妻存续期间中奖,则奖金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但在本案中,夫妻长期分居,早已经济独立,因此在一审判决后被告所中奖金不能作为共有财产分割,但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给予相应补偿。

 

2000)长民初字第2507号。

黄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85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登记结婚,19876月生育一女。

结婚后双方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并逐渐恶化,199811月双方分居生活19991月原告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关系未有改善。

199911月原告再次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要求离婚,原告起诉离婚时的请求是:1.要求离婚 2.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生活费并补付拖欠抚育费3.房屋归原告所有。

 20001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论为:(1)准予离婚。(2)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按月给付抚育费并补付黄某子女抚育费。(3)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住房补偿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2000218日,被告至上海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进行一等奖入围登记,领取奖金12万元人民币。

后原告以被告经济收入高为由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增加抚育费;2.要求房屋归原告所有,并愿意补偿被告房屋款人民币2万元;3.要求分割被告2000228日的福利彩票中奖款人民币12万元

  

法院判决

二审判决:

一、被告陈某支付原告黄某彩票资金2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即彩票奖金所有权归谁所有,

  2000218日,被告持43795632号上海风采福利彩票至彩票中心登记、摇奖,从而获得奖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在一等奖入围登记时没有出示授权委托手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彩票登记,并且自己参加摇奖,根据上海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有关规定,43795632号上海风采福利彩票应认定为被告所有,彩票中奖奖金应属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中第二条第(六)项;《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财产分割意见》均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原、被告尽管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但是,因原告上诉,致一审法院的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其间原、被告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43795632号上海风采福利彩票中奖而获人民币12万元,该财产的产生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破裂,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之后,二审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发生的,其间原、被告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原、被告离婚诉讼之前,双方已于199811月分居生活,在经济上自此互不往来,原、被告之间夫妻权利义务已不履行,其间被告出资购买彩票获得的奖金,该奖金具有被告个人财产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财产分割意见》第八条的精神,在具体分割时可按照该财产来源等情况有所差别地分割,由于原、被告自199811月已分居,在经济上双方已各自独立,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在被告购买彩票时已不承担做妻子的义务,为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财产分割意见》的有关精神,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可以视情况即视财产来源并根据夫妻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有所差别。现原告要求分得彩票奖金人民币6万元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但是由于原、被告尚系婚姻存续期间,且在此期间原告一人抚养双方所生女儿,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告可得人民币2万元

韦律师温馨提示

 夫妻共有财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于一般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中奖获得的奖金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虽然一审判决后,终审判决做出前的这段期间,应当仍然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但本案夫妻双方于1998年开始分居,经济上互相独立,故12万元奖金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但又兼采公平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告可分得被告奖金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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