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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是否可以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出轨支付精神赔偿金且净身出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作者:上海律师韦勇时间:2017-07-09

案情导读

导读:许多人会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过程中,与配偶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出轨一方净身出户或者支付高额的精神赔偿金,以此来保证对方在婚姻过程中的忠诚,那么此种协议是否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呢?


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2838


邱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通过网络自行相识,2008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10日双方生育一女,名包某某。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9年12月4日起被告离家赴北京工作,双方分开生活至今。双方女儿包某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至北京寻找被告期间,双方因故发生矛盾。

经查:原、被告于20081213日签订婚前协议一份,约定双方结婚后,被告自动放弃婚后财产处理权,若日后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被告愿意将其所有财产及资金全部赠与原告……被告在其有过婚史的问题上曾对原告进行欺瞒……若日后被告提出离婚,无论什么原因,则被告需补偿原告精神安抚金20万元……日后若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则被告必须赡养原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0元,直至原告再婚

尔后原告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出如下诉求:

1、原告邱某与被告包某离婚;

2、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包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3、要求被告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的约定,判令被告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原告所有被告另须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4、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7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原告邱某与被告包某离婚;

二、原告邱某、被告包某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包某某随原告邱某共同生活,被告包某应于2012年1月起按月支付女儿抚育费人民币5,0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婚前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2.是否应当按照忠诚协议规定支付给原告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被告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归原告所有?

婚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未能妥善解决生活中所产生的纠纷,以致发生矛盾。原、被告都曾起诉要求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关系事实上难以延续,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认可。

双方女儿年龄较小,且长期随母亲一起生活,故双方离婚后,女儿随原告一起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关于抚育费,被告同意每月支付抚育费5,000元,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

对于原告所提交的婚前协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被告将自己婚前婚后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是一方以自己对婚姻的忠诚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依据。

原告主张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主张,因此不应当予以认同,原告要求被告给予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在离婚后一次性补偿原告7万元,因原告自己的收入足以维持其正常生活,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韦律师法律小tip

     夫妻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可通过约定订立忠诚协议,对婚内出现的不道德及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须根据协议内容确定,若忠诚协议仅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则该协议可以视为夫妻对于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的约定,该部分认定有效。但若如本案中,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均作了规定,认定违约一方完全放弃自己的财产,并在该协议中规定了20万的精神赔偿金条款,这种约定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因此法院不予以认定原告的此种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忠诚协议规定的内容在合理的限度之内,是有效的,若如本协议规定显失公平的,只能认定为道德协议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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