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根据知青子女返沪政策户口迁回的当事人,由于其父母作为知青已经享有了征收补偿利益,子女的居住及安置问题应由其父母决定。因此,针对知青子女是否可以获得安置补偿利益须严格按照同住人或安置人员来认定,即便是知青子女也不一定享有征收份额。本案中的花2与花1就是此种情况。
律师观点
居住困难户,是指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以及本户的房屋面积进行核定、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若是以家庭为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不满15平方就可认定为“居住困难户”。
我们应当优先保障居住困难者,因此,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每人可以22平方米的面积进行折价补偿。而各户的居住困难户人数通常以征收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
本案中,户籍在册的10人中有8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跟随父母以知青子女返沪政策迁回户口的花2及其儿子花1不但没有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甚至未分得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事实上,知青子女并非必然可享受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根据相关政策,以知青身份将户口迁入的当事人是应当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正如本案中的花大虎与妻子小靳。而花2作为知青子女,并不当然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其是否应当享有相应利益须严格按照同住人或安置情况来判断。
本案中,花2将户口迁入后,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与此同时,花2的父母已经认定了居住困难户并获得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款项,花2作为知青子女的安置问题当严格适用同住人或安置对象的标准,或是由其父母解决。花2亦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因此可以认定,花2对系争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不属于征收补偿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征收补偿利益。而花2的儿子花1作为未成年人,其居住利益应当随其父亲花1,不可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案例分析
当事人关系
花大龙、花大虎、花大明为三兄弟,三人分别成家。
花大虎与妻子小靳有一儿子花2,孙子花1。
花大龙与妻子小徐有一女儿花3,孙女姚姚。
花大明与妻子小胡。
系争房屋原为其兄弟三人母亲吕奶奶承租的公房,吕奶奶去世后,2010年花大龙变更为承租人。
被征收前,系争房屋内有本案当事人10人户籍在册,且系争房屋由花大龙一家共同居住。该户被认定符合居住困难得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为:花大虎、小靳、花大龙、小徐、花3、姚姚、花大明、小胡共8人(已标出)。
签约情况
2019年,花大龙签订了《征收协议》。根据征收协议,计算居住困难货币补贴的折算单价为21,500元/平方米。
房屋价值补偿款2,501,242.77元;
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1,282,757.23元;
(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21,500×8×22-2,501,242.77元)
房屋装潢补偿15,865元。
另有各类补奖励费用共计1,397,006元,补贴共计638,336.37元。上述款项总计5,835,207.37元,由于该户选择货币补偿,已由花大龙领取3,765,207.37元,花大龙已经支付了花大明100万元。
当事人诉求
一审诉求
花大虎、小靳、花2、花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依法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的十分之四即2,334,082.90元。
二审诉求
花2、花1上诉请求:
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获得房屋征收款885,109元。
事实和理由:
1.系争房屋被征收时,上诉人户籍在册,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同时,花2已经离婚,并负责花1的抚养权,而原购买房屋已协议归花2前妻所有。因此,此时花2属于他处无房的情形,故应被认定为同住人。
2.花2的户籍系根据知青子女返沪政策而迁入系争房屋,应当作为同住人予以安置。且其曾经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但因房屋面积狭小,无法共同生活,后花2结婚生子才搬离了系争房屋。
房屋征收前,花2已离婚,并从未放弃过相关利益。
花大龙辩称:
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
1.上诉人从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其也未提供任何居住的证据予以证明,属于空挂户口。且花2系他处有房,并非因系争房屋面积小而无法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2.知青子女并非必然获得安置补偿利益,仍需符合户籍因素,及被认定为安置人员。花2的父母花大虎、小靳作为知青,已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其作为知青的子女,居住及安置问题应由其父母解决。
原审第三人小徐、花3、姚姚、花大明、小胡: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
1.花2户籍迁入后仍一直在哈尔滨就学,属空挂户口。
花2于2006年大学户籍迁入后一直在哈尔滨求学,从未居住过系争房屋。后长期与父母在外租房居住,之后因其结婚才购买了房屋并搬出租赁的房屋。
2.花大虎夫妻在哈尔滨享受过福利分房。其作为知青投靠子女户口入沪后,在上海顾村购得产权人为花大虎和花2的商品房。但因其户口仍在系争房屋内,已将其认定为安置对象,且一审判决已给予了特殊照顾。
法院判决
一、花大虎与妻子小靳应共同分得征收补偿款136万元;
二、花大明与妻子小胡应再分得征收补偿款36万元;
三、驳回花大虎一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表明:征收过程中,该户被认定为符合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条件,征收部门认定的居住困难人员具体为花大虎与妻子小靳、花大龙一家4口、花大明与妻子小胡8人,故上述8人应当获得相应的安置利益,且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由此8人共同分割。
而花2作为知青子女,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且其户口迁入后长期居住在哈尔滨,现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户口迁入后曾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花1作为花2的儿子,户口迁入后虽然曾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其为未成年人,居住利益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故其亦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而系争房屋长期由花大龙一家居住使用,故与居住、搬迁相关的补偿款应由花大龙一家分得。
因此,通过综合考量系争房屋来源、居住使用情况、日常维护管理、征收补偿安置款的组成、居住保障等因素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认定花大明与妻子小胡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为136万元,花大虎、小靳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为136万元,其余征收补偿款归花大龙一家所有。
案例来源:花2、花1等与花大龙、花大虎等共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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