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上海韦勇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182-0218-4639

您现在的位置是:上海韦勇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正文

虹口法院胜诉案件:外嫁女是否可以获得征收补偿钱款?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20-11-01

上海律师韦勇 今天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


外嫁女户籍未迁出被拆迁公房,由于“居住认定满一年”这项关键问题的认定困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内娶外嫁”的倾向明显。本案中,外嫁女作为涉案房屋曾经的承租人,故其居住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保留,在公房征收时可以获得补偿利益。


律师观点


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同住人是指征收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其中,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他处房屋的性质,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外嫁女,来源于中国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思想。在男尊女卑的主流思想的影响下,古代女子不得享有继承权。直到唐宋时期,出现了在室女继承制度,即家中尚未出嫁的女子可以分得一定份额财产作为嫁妆。当然,其所享有的份额在数额上与兄弟所享有的份额相差甚远,这也是中国古代男女地位及其不平等的体现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思想的解放,女性在法律上逐渐取得了与男性相同的继承权。但由于罗马城并非一日就能建成,如今的公房拆迁案中,已经外嫁的女儿是否能取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问题仍然十分令人困扰。

由于“外嫁女”出嫁后,在中国传统理念上应当随夫家居住,享受相应的分配利益也应当随丈夫而获得一定份额。而公房拆迁时,确定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的拆迁份额,主要源于对其居住权的认定与保障。因此,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外嫁女极少能获得娘家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项。与此同时,根据拆迁政策中有关共同居住人认定标准中“实际居住须满一年以上”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以拆迁公告出台前一年的实际居住状况为准,并对于其外出居住原因、在外居住状况、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是否为房屋的原受配人等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但是按照外嫁女出嫁后的情况,通常很难满足相应条件的认定,这也最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外嫁女难以取得娘家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困境。

本案中,外嫁女(本案原告之一)虽然已经搬离被征收房屋多年,然而其作为曾经的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无法抹去其应当享有的享受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与此同时,其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及动迁安置,因此应当认定其为共同居住人,分得一部分的征收补偿款。




案例分析


上海市虹口区万安路825号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庄某2

原告庄某1 、庄某某,被告庄某2系案外人庄某卿(已故)子女。原告庄某1、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庄1、庄2系二人之子;周某某系庄某某之子。被告庄某2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庄某系二人之女;金某某系庄某之女。201912月,涉案房屋所在地区被纳入征收范围,当时户籍在册人员十人:庄某1、刘某某、庄1、庄2、庄某某、周某某、庄某2、陈某某、庄某、金某某。

20191216日,庄某2作为涉案房屋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协议明确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43.89平方米;乙方选择货币安置。涉案房屋共获得各类补贴奖励、奖励费合计人民币4,383,786.71元。

审理中,当事人各方均确认最原始的承租人系原告庄某1、庄某某,被告庄某2的父亲庄某卿(已故)。另根据上海江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管理签报显示,查明庄某某曾为涉案房屋承租人,1988年申请变更为庄某2

经查明,涉案房屋始终由被告庄某2家庭居住,原告庄某1家庭经政策迁回涉案房屋后并未实际居住,原告庄某某外嫁后未再住回,原告周某某虽报出生于涉案房屋,但从未实际居住过。

另查明,周某某与其父亲(案外人周某)名下各有房屋,为1997年私房拆迁安置所得,拆迁当时庄某某的户籍不在册,并未享受征收补偿利益。而庄某1、庄1名下各有房屋,不属于福利分房所得。

原告认为,涉案房屋被征收时原告几人户籍均在册,除金某某外皆应当享有分割征收补偿利益,请求被告支付庄某1家庭九分之四征收货币补偿款、庄某某家庭九分之二征收货币补偿款。被告辩称,原告几人皆未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不应当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判决


一、庄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庄某1、刘某某、庄1、庄2上海市虹口区万安路825号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160万元;

二、庄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庄某某上海市虹口区万安路825号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共40万元;

三、驳回庄某1、刘某某、庄1、庄2、庄某某、周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同住人是指征收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其中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他处房屋的性质,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本案中,被告庄某2家庭对涉案房屋长期居住使用与管理,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2原告庄某1、刘某某、庄1、庄2系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迁入户籍,应当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原告庄某某户籍位于涉案房屋内,且属涉案房屋曾经的承租人,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原告周某某虽报出生于涉案房屋,但未实际居住,因此不应认定为同住人。

3、关于征收利益的具体分配:因涉案房屋长期由庄某2家庭居住使用及管理,应当适当多分;而考虑到涉案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实际居住情况以及家庭结构等因素,原告庄某1、刘某某、庄1、庄2可酌情共同分得货币补偿款160万元;庄某某作为曾经的承租人,户籍在涉案房屋内,可分得相应数额的货币补偿款。



案件来源:庄某1、庄某某等与庄某2等共有纠纷



延伸阅读



类案裁判方法 | 共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上海二中院:公房征收中,对于无房,年老体弱的同住人该如何保障其住房利益?
杨浦法院:私房动迁,被征收房屋的居住产权人对于除三块砖之外的奖励费应多分
私房动迁,同一地块有另一处房屋被征收,不影响产权人取得征收补偿款
静安法院:动迁新政后,私房动迁仅考虑产权人和继承人的份额,不再考虑实际使用人利益
私房动迁,居住困难户的拆迁利益该如何分配?
私房动迁,协议将房子抵债后,原产权人是否还有动迁份额?
最新!2020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房客能否要求房东减免租金?
浙江首例利用疫情诈骗案宣判:男子冒充护士“卖口罩”获刑
首轮复工潮来袭,疫情警报尚未解除,上班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
权威发布!最高院:疫情影响下,不交租金不违约,房贷可以先不还...



版权说明


本文经由本公众号编辑上传,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禁止转载。如无意中侵犯了某个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来信或来电告之,本微信将立即删除。

免责声明

“上海律师韦勇”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韦勇律师的执业感悟

从业律师多年,办理几百件案件,我仍像对待初恋情人一样

深深热爱律师这个伟大的职业

因为,我可以帮助更多的家庭破镜重圆

让更多的悲情男女离苦得乐

让许多欠债不还的老赖曝光于世人的眼界

我不认为,诉讼是解决人间纠纷的唯一途径

更多情感的领域,需要律师用女性的细腻和耐心去

化解化干戈为玉帛

但是,面对世间的丑恶

我仍高举法律的武器,勇敢地为当事人化解矛盾和危机

假如我能为你排忧解难,假如我能为你分担生活的苦难

我会义不容辞,毫不推托,迎难而上

我努力,做一个认真、负责、专业、高效的律师

如果用一个词语来形容律师,那是蓝色

因为这代表着智慧、包容、成熟、理性

同时律师也代表着一团火焰

从点燃到熄灭,满怀激情

持续发光、散热,温暖世间缺失爱的心灵

韦勇律师的主营业务

婚姻家庭(擅长婚姻幸福经营、离婚调解、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房产纠纷(二手房买卖、婚姻房产分割、房产动迁利益分割)经济合同(合同谈判、经济合同审查、经济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纠纷(追债讨债、诉讼保全、),公司并购,公司股权纠纷,公司股权分割,公司法律顾问,公司破产清算。


上海律师韦勇是全国律师在上海的朋友,

欢迎各位到上海来与我共同合作!

 

扫描二维码添加 

韦勇律师微信


韦勇律师的咨询电话:

18202184639







上一篇:上海市二中院:虽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但从未居住,如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下一篇:“嫁出的女儿泼出的水”,户口迁出后迁回能否要求分割动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