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上海韦勇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182-0218-4639

您现在的位置是:上海韦勇律师网 > 律师动态 > 正文

个人财产婚后置换房产,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处置?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8-23


律师观点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购买房屋具有投资和自住两种功能,对一方用婚前财产婚后购买房产所带来的收益,需要区分是投资购房还是家庭居住。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其投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存款婚后购买反租式酒店公寓,期间获取租金收益,虽然房产的所有权是一方个人的,但租金收益归属夫妻双方。有的炒房客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不断买进卖出房产,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获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因此,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投资收益。

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变卖,双方又添加若干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新的房产,离婚时应考虑婚前房产变卖价款在新购房产价款中所占的比例,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一方用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作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居住用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种种原因将该房屋出售后另购住房,仍然用于家庭自住,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资金或另一方个人资金的再投入,离婚时对于出售房屋所带来的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安徽省宁国市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自己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及海尔冰箱、康佳彩电、三洋洗衣机、煤气灶等在卖房时也一并留给了买房人,大约估价为8000元,包含在448000元房价中。王某某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租金收入约72000元。

2011年10月王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分割李某出售婚后所购宁国市××小区房屋的增值收益。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72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离婚;李某支付王某某房屋装修补偿款40000元及出售夫妻共同所购家具、电器的款项4000元;王某某支付李某房屋租金收入36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一)李某用于婚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出售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二)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入应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

位于宁国市小区的房屋,系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虽然该购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购房款来源于李某的婚前财产,王某某对此也没有异议。从性质上来说,这只是李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产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诉争房产,该房屋应属李某个人所有。李某购买宁国市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李某个人所有;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出售房屋时一并转让,总房款中的8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一节,应考虑装修款来源及相应的折旧因素,由李某对王某某予以合理补偿。本案中李某在婚后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诉争房屋,不能机械地认为该房屋系婚后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审查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王某某用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前提是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数额可能包括婚前取得和婚后取得两个部分,本案中王某某系用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45000元装修房屋,该部分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王某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格整体评估时,应一并考虑房屋的实际装修状况,故448000元总房款中也包含房屋装修部分。考虑到房屋装修的折旧因素,李某应支付王某某40000元的房屋装修补偿款。

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仅仅从法律定义的角度分析,房屋租金是依据租赁合同收取的法定孳息,应归租赁物的所有人所有。但是,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也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考虑到租金与单纯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关于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72000元,性质属于经营性收入,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一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然董事会决议形成有瑕疵,法院保护公司还是第三人? 下一篇: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