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上海韦勇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182-0218-4639

您现在的位置是:上海韦勇律师网 > 办案心得 > 正文

上海售后公房如何继承?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5-11-08

上海售后公房如何继承?

十多年前,上海最早推出的“公房用工龄买断”房改政策,俗称“94方案”,受当时政策的局限性,产权证仅登记在一人名下,而该房屋同住人要想成为真正的权利人,则须在一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诉讼的胜诉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一起4姐妹诉讼继承案认定属法定继承下判,除对其中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生活较困难的二姐张琳(化名)继承房屋28%的份额外,其余大姐张娣、三姐张娜、四妹张华(均系化名)各继承房屋24%的份额。

张娣等4姐妹的父亲于200758日报死亡,而她们的母亲则早在2003130日报死亡。原家庭除大姐张娣外,二姐张琳等3姐妹户口,与父母亲户口均在本市常德路某号原公有住房内,由二姐张琳与父母亲居住该房屋共同生活。19951月,该房屋按上海市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规定》(简称“94方案”)被办理了公有住房买卖手续,产权人登记为4姐妹的父亲。该涉案房屋已于20101月被拆迁。

20104月上旬,大姐张娣把妹妹们都告上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该房屋的继承权。认为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具备有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权利人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而3个妹妹若主张共有已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法庭上,二姐张琳、三姐张娜和四妹张华辩称,该房屋是按照“94方案”所购得的售后公房,尽管当时房屋产权人登记为父亲,但她们3姐妹的户籍均在该房屋内,根据政策3姐妹作为购买房屋时同住人,依照“94方案”3姐妹享有该房屋的共有权利。认为该房屋应属父母和3姐妹共同共有,3姐妹各占五分之一,另五分之二为遗产,由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其中二姐张琳与父母亲生前共同生活,照顾二老的起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属社会救助人员,生活较困难,依法应适当多分遗产。

法院认为,“94方案”规定产权证只登记为一人,造成了购房时的购房人、职级人、原同住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等不能成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司法实践中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由于当初“94方案”缺陷,造成购买公有住房的其他权利人处于不确定状态,那么具备可主张产权的权利人,应在诉讼时效内积极行使权利,怠于行使权利的则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本案登记的产权人为4姐妹的父亲,已于200758日报死亡,3个妹妹应当在父亲死亡后的两年内提出产权共有的主张,现辩称已超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故张琳、张娜和张华的辩称法院无法支持。基于该房屋为4姐妹的父母遗产,考虑到二姐张琳与二老长期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且生活较困难,法院在分割遗产时酌情给予照顾,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注: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所以,如果有的职工像王某这样出资并按九四方案购房的,则在诉讼时效内可作为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在诉讼时效内”的起算点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二年。

 

十多年前,上海最早推出的“公房用工龄买断”房改政策,俗称“94方案”,受当时政策的局限性,产权证仅登记在一人名下,而该房屋同住人要想成为真正的权利人,则须在一定期限内主李权利,否则将丧失诉讼的胜诉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一起4姐妹诉讼继承案认定属法定继承下判,除对其中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生活较困难的二姐李琳(化名)继承房屋28%的份额外,其余大姐李娣、三姐李娜、四妹李华(均系化名)各继承房屋24%的份额。

李娣等4姐妹的父亲于200758日报死亡,而她们的母亲则早在2003130日报死亡。原家庭除大姐李娣外,二姐李琳等3姐妹户口,与父母亲户口均在本市常德路某号原公有住房内,由二姐李琳与父母亲居住该房屋共同生活。19951月,该房屋按上海市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规定》(简称“94方案”)被办理了公有住房买卖手续,产权人登记为4姐妹的父亲。该涉案房屋已于20101月被拆迁。

20104月上旬,大姐李娣把妹妹们都告上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该房屋的继承权。认为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具备有主李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权利人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而3个妹妹若主李共有已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法庭上,二姐李琳、三姐李娜和四妹李华辩称,该房屋是按照“94方案”所购得的售后公房,尽管当时房屋产权人登记为父亲,但她们3姐妹的户籍均在该房屋内,根据政策3姐妹作为购买房屋时同住人,依照“94方案”3姐妹享有该房屋的共有权利。认为该房屋应属父母和3姐妹共同共有,3姐妹各占五分之一,另五分之二为遗产,由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其中二姐李琳与父母亲生前共同生活,照顾二老的起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属社会救助人员,生活较困难,依法应适当多分遗产。

法院认为,“94方案”规定产权证只登记为一人,造成了购房时的购房人、职级人、原同住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等不能成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司法实践中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李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由于当初“94方案”缺陷,造成购买公有住房的其他权利人处于不确定状态,那么具备可主李产权的权利人,应在诉讼时效内积极行使权利,怠于行使权利的则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本案登记的产权人为4姐妹的父亲,已于200758日报死亡,3个妹妹应当在父亲死亡后的两年内提出产权共有的主李,现辩称已超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故李琳、李娜和李华的辩称法院无法支持。基于该房屋为4姐妹的父母遗产,考虑到二姐李琳与二老长期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且生活较困难,法院在分割遗产时酌情给予照顾,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注: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李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所以,如果有的职工像王某这样出资并按九四方案购房的,则在诉讼时效内可作为出资人主李房屋产权共有。“在诉讼时效内”的起算点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二年。

 

上一篇:公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下一篇:房价飙涨,签订了房屋居间协议,是否相当于签订了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