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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飙涨,签订了房屋居间协议,是否相当于签订了买卖合同?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5-10-13

今年上海周边房价飙涨,一两个月疯长一两百万甚至几百万的现象都存在,在房价飞速上涨的情况下,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异常火热现象,房产交易中心甚至出现了排队过户的现象。韦勇律师也受理了许多当事人的电话咨询,其中对于大家问的比较多的问题,韦勇律师节选了一些进行法律分析,典型的问题是:房价飙涨,签订了房屋居间协议,作为卖家我可

以不卖房么?

根据 2005年《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5、当事人已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了具体约定,但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答: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买卖合同。实践中,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为办理过户手续之需要,大多约定双方再需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此,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应根据双方的合意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如双方明确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

如双方并未作出上述约定,而双方已经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并认定合同有效。双方约定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买卖关系予以确认。当事人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不影响原已成立的合同关系。

韦勇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不相当于买卖合同,但是,假如居间协议里面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比如约定了房屋买卖的价款,房屋的面积、地址、房款的交付时间,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视为买卖合同成立。但是,假如卖家一定要不卖房,需要举证自己有客观原因导致房屋无法交易,比如房屋被查封、或者由于房价飙涨,卖了房屋导致自己无法购买房屋, 这也有可能解除该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但是作为卖家假如没有合理有效理由说明自己解除合同的原因,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需要本律师了解案情后给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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