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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区判决小区车位归业主共有?请以最终判决为准!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5-06-15

前几日一些关于南京鼓楼区法院作出了全国首例“小区车位归业主权”判决的报道在微信上广为流传,那些报道中声称,“本月12日,就南京某有限公司与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

而就在昨天,南京鼓楼区的官方微信却发布了一则名为“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花落谁家?以生效判决为准! ”的郑重声明,文章称之前流传的报道所指一审落槌的“小区车位所有权归业主”判决实际上是未生效判决,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案确实存在。一审判决是在2011年,而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中院依法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某公司辩称

业委会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其既未与被告签订房屋或车库的买卖合同,也未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故其无权提起诉讼;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是出租等方式约定。原告并未提供其与被告约定取得地下车库的证据,故其对地下车库不享有权利;

被告销售地下车库的行为得到了房产部门的认可,所销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也未分摊给全体业主,故被告应享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而鼓楼区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体现的是全体业主的意志,本案所涉车库的权利归属与全体业主均有利害关系,作为代表全体业主意志的原告有权提起诉讼,故系本案适格主体,被告关于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某花园小区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实际建设5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属业主共有。规划核准的36个车库中,按照200412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最低6个)的车库为业主保留。

因此,某花园小区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库为29,原告要求确认其对小区全部车库均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随着不动产市场的日渐发展成熟,《物权法》的出台后,根据第七十四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20041215日当时有效的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应有不低于15%(最少6个)的车位为业主保留,加上超出规划的23个车位,原告星汉花园业委会总共应有29个车位。但某公司案发前已经将35个车位售出,业委会实际享有24个车位,因此,星汉公司应向原告业委会移交5个车位。 鼓楼区法院表示,已经生效的判决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也表示接受,在解决积年纠纷的同时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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