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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后又反悔,法院是否允许?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8-13


实际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并已经分割财产一段时间之后,一方思来想去,认为自己当时受到胁迫等,导致精神状态不稳定,所以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院究竟会不会支持此举呢?

 

律师观点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为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因素、心理平衡或者出于弥补自己行为过失的心理等。有的当事人可能因为外遇而急于摆脱原来的婚姻关系,只能在财产方面作出让步,从而让感情受到伤害的一方在经济上得到补偿,获得一些心理平衡;也有的当事人虽然对配偶的感情发生了变化,但真正涉及离婚问题时觉得对配偶有所亏欠,故在财产分割上愿意多分给配偶,甚至会放弃全部财产。基于这些因素,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局外人不宜用是否公平来加以衡量。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也不宜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一方当事人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主张。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包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4年5月生育一女。李某某辩称,包某某性格暴躁,双方发生争执时对其又打又骂又抓。自2005年起包某某几次提出协议离婚,但其看孩子年幼而犹豫不决。于是包某某多次到其单位和父母处哭闹。此时其即将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由于担心失去工作,精神压力巨大。2006年11月2日,包某某又到单位找其签字协议离婚,在威逼的同时,又表示如其能看在多年夫妻的情分上,放弃财产要求,将来再从一无所有爬起来,还会与其复合。在包某某这种哭闹和威逼利诱下,李某某精神彻底崩溃,在父母及其他亲属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鬼使神差地签了字。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与公正,故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主要内容为:房子两处,分别位于青岛市四方区、市南区(贷款房),离婚后归包某某所有,贷款还完李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轿车1辆及存款2万元归李某某所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李某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胁迫,判决驳回李某某关于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离婚时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协议,从本质上说,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这类协议并未经过权威部门的实质性审查。因此,赋予当事人以司法救济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必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无欺诈、胁迫的情形。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李某某以包某某采取胁迫的方式,使自己在精神状态不清晰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和公正,要求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书中已分割的财产,包某某不同意李某某的主张。李某某无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包某某采取胁迫的方式签订的离婚协议,其系大学本科学历且在公司做业务工作,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证据证明其精神状态不稳定,不能按正常人的思维方式考虑问题。夫妻在签订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时,除了利益的因素外,更多地受到子女抚养及感情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本案中李某某不能举证证明包某某在签订协议时采取了胁迫方式,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与指导》第34集 ,法律出版社2008年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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