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律师观点:
现实生活中,由于政府大力提倡开办公司,鼓励创业,工商局对公司注册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这就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出现了一系列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公司的现象。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可由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无需本人亲自办理。
《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司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客观真实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工商登记机关只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并不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申请设立、变更公司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只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并不要求法人或股东本人亲自到场签字。
上述简化工商行政审批的制度规定虽然旨在惠民惠商,鼓励创业、方便企业办照,但也为身份证被冒用等问题埋下了制度隐患。在司法实践中,接到许多咨询电话,往往询问有关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的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笔者查询了一些资料和案例,现做如下归纳:
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三个:
1找工商部门解决
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后,工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笔记文书鉴定,确定注册文件的虚假事实,再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公司法199条规定直接撤销公司登记。
2 刑事立案。
如果冒用他人身份证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不法分子绳之于法,注销公司登记。
3民事诉讼。
确权之诉
侵权之诉
诉讼中免责
此类先由法院做出注册文件无效或类似文件无效判决,再走工商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公司登记以作出相应变更。
二 案件还原:
李某某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纠纷案
原告:李某某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几年前在广州丢了身份证的李先生如今突然发现,自己莫名其妙成了北京通州一家公司的法人。为此他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告上法院,认为对方在涉案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错误地核准了该公司成立,要求撤销该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
据介绍,李先生现在住在广东省,2012年在广州市丢失身份证,后补领了新的身份证。2015年底他想在广州成立公司时却被告知不能,因为他在北京已经注册公司并成为法定代表人。李先生上网查到北京智华府城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智华公司)的执行董事是他的名字。2017年1月,他到被告处调取了该公司工商注册材料,才发现是他人冒用了自己丢失的身份证信息注册成立了该公司。他在该公司登记时留下的地址寻找,由于找不到办公地址和工作人员,拨打工商备案的电话也无人接听,李先生便在当地报案,民警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无奈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智华公司应对其所提交的申请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局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提交材料进行了审查,已尽到审查义务及合理注册义务,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未当庭宣判。
三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作出的准予设立登记(备案)通知书。
四 争议焦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五 法律分析
法院根据调查材料,如果确认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时的股东、经营住所等重要事实的材料均属虚假,且情节严重,应予以撤销公司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州分局作为通州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智华公司提交的材料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通州分局依法予以核准并无不当,但因本案设立登记申请所依据的《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等材料中“李某某”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不能体现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行政诉讼原则,设立登记行为因上述材料的不真实而丧失了合法存在的事实依据,故对于李某某要求撤销本案设立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工商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工商部门不承担鉴别企业注册信息真伪的责任。而工商机关只有在受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时,只检查其是否按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资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全即可受理。
简化登记手续的确是商事改革重要的部分,工商局审查登记材料时确实没有必要当面审查注册公司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真实意思,如果有诸如李先生此类人的出现,工商局立案后要寻找双方的当事人(当年注册公司的人),而法院和公安都找不到的人,工商局也很难查找,因此程序一拖很长,很多人选择诉到法院,以求快一些。这个问题其实并不仅仅是通州,各区县也面临同样问题,全国各地更甚。
六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