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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大数据看最高法发布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的实际意义

来源:原创作者:韦勇时间:2018-01-23

 

导言:1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共4条,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其相抵触的,以该《解释》为准。《解释》侧重于双向保护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解决了实践中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沉重债务的问题。“超出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一方面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夫妻特别是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既不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也不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

备受诟病的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二十四条首先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明确了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非举债一方,即非举债一方要证明举债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其夫妻之间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该债务系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

司法实践中,除证明上述情形外,法院普遍遵循夫妻非举债一方通过证明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没有举债合意来免除责任的原则,但事实上非举债一方往往很难举证,本身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宽广,除日常生活所需之外还有夫妻共同经营等等其他活动,举证难度很大。且此处系将举证责任倒置,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与一般民事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不同,二十四条将举证责任倒置到了夫妻一方。二十四条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通过离婚合谋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但随着实践发展,离婚案件中又出现了大量的夫妻一方伙同案外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直接损害另一方利益,使其负上大额债务的情形,使非举债方苦不堪言。

由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难以举证,或证据难以达到相关证明标准,因此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债务认定的关键因素,最终直接影响到法院的裁判结果。但是由于二十四条之下对于非举债方来说近乎严苛的举证责任,绝大部分案件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方胜算寥寥,这也是二十四条被人诟病的重要原因。

上海法院共同债务认定大数据

本文数据系通过无讼案例检索平台(itslaw.com),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所在地“上海”、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文书类型“判决书”、法律依据“婚姻法”、时间跨度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为检索条件,节选检索结果50条,综合分析出如下结果。

1.上海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总体情况

 

根据上述数据分析可知,法院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远远高于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数量处于一个极少的水平。虽然本文数据量较少,结果不一定必然代表此类案件的全部表现,但也大致反映了当下的裁判规则,即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为原则,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为例外。

2.上海法院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情况

 

由上图可知,上海法院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为12%,判决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没有举债合意,二是未用于共同生活。除分居和借款数额过于巨大(各占2%)外,其中一项重要判断标准是,举债方是否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之间有共同举债合意及所举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8%)。

3.上海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情况

 

由上图可知,上海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为88%,判决理由主要侧重于:首先判断夫妻是否具有举债合意或是债务否用于共同生活(36%),其次看非举债方是否能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或系举债方之非法债务(50%),最后看有无其他约定(2%)。结合上图数据各类分项可知,举证能力仍然是对判决结果影响最大的因素,因非举债人未能成功举证而导致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达到70%,足以可见举证责任分配对裁判结果影响之大。

《解释》带来的新转变

1. 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认定标准及难点预测

(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债务,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通过上述形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非举债方的利益。虽该种形势下,债权人的举证难度加大,但是债权人有条件可以进行事前预防,如根据《解释》第一条在形成大额债务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以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可以有效避免纷争,也有利于发生纠纷后举证。

附《解释》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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