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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员工跳楼事件法律分析 ——面对用人单位辞退,应如何理性维权

来源:原创作者:上海律师 韦勇时间:2017-12-20

导言:12月10日上午,42岁中年男子欧某从南山区高新南四道中兴通讯大楼坠亡。据南山警方介绍,经现场初步勘查,认定为高坠死亡,排除他杀。中兴通讯方面确认,坠楼者为中兴旗下子公司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结合网上现已披露的信息来看,欧某似乎在被中兴辞退的过程中与其产生了纠纷,可能因此想不开而选择轻生。逝者已逝,我们在为其和其家人感到惋惜的时候,也要明确生命的可贵。

诚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不稳定的,作为劳动者,遇到被辞退、劝退的情况也并不少见,那么当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应当如何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若劳动合同被解除作为劳动者又能得到多少经济补偿呢?本文拟结合此次事件,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事件回顾

12月10日上午,42岁中年男子欧某从南山区高新南四道中兴通讯大楼坠亡。据南山警方介绍,经现场勘查,警方初步认定为高坠死亡,排除他杀,具体情况还在近一步调查中。

       

12月14日晚,中兴通讯回复称,确认坠楼者为中兴旗下子公司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中兴网信将在近日做出正式回应。

       

据网上现已披露的资料来看,死者欧某1998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曾经在华为工作八年。在华为工作期间,考取南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并于2011年顺利毕业。欧某2011年从华为跳槽到中兴,并与中兴通讯子公司——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职责是在研发部门负责研发工作,任职主管。

       

其在职期间总共签署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4月18日至2014年9月1日。

       

第二份劳动合同为第一份合同后的续签,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目前尚未过期。

       

欧某的妻子发文称:

从2011起在中兴网信的这六年多来他一直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部门多次产品升级的时候,他经常夜以继日、加班加点的工作。有时做不完的事情还经常带回家通宵达旦完成后,第二天又继续去公司上班。他为这份工作尽心尽力,为人也忠厚老实,从不与人为难,也是同事眼中的好员工、家人眼中的好儿子、好丈夫、好爸爸。

       

由于网信科技内部领导间的矛盾,2017年12月1日,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欧某被直属领导王某某谈话,并提出劝退的意思。几天后,公司人事部刘某(HR)和张某(HR和规划部)找欧某谈话,同意给他N+1的补偿,欧某和公司商量要求内部调岗也未被允许。12月7日部门负责人郭某某找到欧某称,要强行压低股份以2元一股回购,欧某不同意。而郭某某则表示:“你要离职就必须卖,否则后果自负。”坠楼事发当天,欧某表示“领导要我去公司”,走之前还说:“我们公司有内部矛盾,我很可能成为牺牲品。

       

本次事件具体法律分析

首先,在本次事件中,结合现有信息来看,中兴通讯方面辞退员工,只有当符合上述《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欧某新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才能算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欧某自入职到被公司劝退时,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6年零8个月。由此可见,中兴通讯提出的N+1补偿,指的是补偿他7个月的工资,并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从而让其离职。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兴通讯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无过错。

其次,据欧某的妻子所称:其丈夫被强行劝退,中兴通讯方面坚持以只有去年员工离职时回购股票的价格4元/股一半的价格——2元/股的价格回购股票。关于该股权回购问题,主要还是看双方当初是如何约定的。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一般来说会签订协议约定分红和回购条款,员工在职时候,有权享受股权带来的分红和上市后升值收益,离职时,公司会根据市场价格或者当时的估值对股权进行回购。在本事件中,中兴通讯以去年一半2元/股的价格对欧某的股权进行回购是否合理,应当结合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或达成的约定进行判断,如果该行为没有违反双方的协议约定,则不属于违约行为。

最后,中兴通讯和欧某因辞退补偿问题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双方均有权提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服,也可在仲裁裁决书送达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股权回购产生的争议,主要是看双方约定,如果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则属于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当然,本次事件仍待进一步的调查结果以还原真相,如若最后调查结果显示中兴通讯方面在欧某跳楼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即欧某妻子文章中所说上级领导对欧某新进行侮辱、威胁、和刁难),那么欧某的跳楼行为就只能归属于其个人行为,与中兴通讯无关,中兴通讯不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补偿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员工非过失性行为被辞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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